平等手抄报图片大全
时间:2020-05-28 15:52 作者:mj 点击: 次
手抄报一:平等的基本介绍
平等是指社会主体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发展机会,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1)人格平等。人们之间尽管存在性别、民族、职业、经济状况、生活等方面的差别,但应当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尊严,处于相同的社会地位。(2) 机会平等。每个人都有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潜在能力,必须清除各种人为的障碍,制止任何人对各种机会的垄断和特权,使人的潜能和实现具有同等的机会和环境。机会平等表现在经济领域要求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表现在政治领域则要求人人平等地参与政治活动,社会的职位向所有的人开放等。(3)权利平等。人们在法律面前同等地享受权利(当然也包含平等地承担义务),任何人不得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的平等,应当是人格平等、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统一。平等既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又是一个社会在形式上所要追求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想。平等不是要实现绝对的平均,阶级社会的平等,不是直接的自然平等和利益平等,主要是指主体的社会地位平等。
思想方面
平等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它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由于人之差异绝对的公平不存在,只有相对的平等,(佛言众生平等或公平:即诸法实相因果法性平等或公平),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遇到不道德之处一定要坚决消灭。
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不是指人之差异所致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不区别对待的平等享有的社会权利与义务。
世界范围内各国奴隶制度的消亡就证明了这一点,没有人是天生的奴隶,生来就低他人一等,没有人任由他人指使却生来没有自己的思想,这一思想已被普遍承认。
在现实社会,有些人以自己的人生观和思维追求凡事绝对的“平等”,显然是自私和不合实际的。人在大自然刮风下雨面前都是平等的,可人在社会或阶级中肯定不会完全平等,这是人类要改观的,可需要时间,有些喜欢攀比别人过分追求事事平等,从不考虑自己所追求的“平等”合不合理,往往容易陷入极端思维中,故会出现新闻播出过的仇视社会行为,造成对社会的危害,这也是社会动荡的根源之一。因此,政府一直在改进工作作风,力求社会公平、人人平等,以减少极端仇视社会的事件发生,创建平等和谐的社会。努力实现人人生而平等这一世界通用格言,实现人类的终极目标。
发生根源
传统上讨论不平等之根源,倾向于在自然状态(Nature)与社会之间作粗糙的区分。近代对文化演进的认识使这种区分变得繁复,而倾向于代之以一个较精细的模型(Matrix),此一模型乃从遗传(Genetic)和环境的影响力之间互动结果中形成的。尽管杰弗逊的宣言如此说,然无论是简单或繁复的论办都无法否认天赋不平等的存在。人并非无性生殖的产物,且孟德尔(G.Mendel)的遗传学确证有变异之可能。然而,在科学尚无发现的重要领域,仍不断有争论。例如,还没有适足的科学证据可以解决以下两者间的争议:其一是相信族群、种族或阶级团体之间教育成就或智力测验表现的差异,乃基于遗传之因素;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些差异乃社会所导致。经由对遗传与环境间互动理论—这些理论在经验上可获得检证—之进一步提升,这种种争论的解决在原则上是可能的。
同时在另一方面,关于天赋(Natural)差异所显示之意味的辩论,自古至今仍争议不休。柏拉图坚称:天赋的不平等导致政治的不平等。霍布斯(Hobbes)在《巨灵》(Leviathan,1934[1651])中则表示了正好相反的观点:
自然创造人之体能与智能是如此地平等,虽然偶尔可见某人在身体或心智方面比他人强壮、敏捷;然而整体而论,人际间的差异并不显著,从而使一较强者因此得以主张其专享某一利益,而排除他者(如强者所为地)要求该利益之权。
手抄报二:平等权
平等人权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平等是人权的本质属性。由于在同属人类这一点上人与人之间无别,换言之,在信息量上完全一致,故人人享有的权利也是平等的、一样的。“人权是平等的权利,否则它们就不存在”.人权意味着严格的平等权利。人权运动的历史,不仅是人权内容的扩张史,而且也是追求权利平等的历史.
人权平等意味着政治自由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的绝对平等,但并不意味着社会财富再分配以及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绝对平等。换言之,人权平等并不排斥社会公正。公正(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核心理念与行为准则。古往今来,公正理念在人们的诠释与解读中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形态与面貌——从报复公正到平等分配,从遵循法律到恪守契约。而社会公正则是人们在社会财富再分配中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的价值诉求是每一个人都应得到他(她)所应得的那个份额。
国家应保障人人享有的平等人权,同时也应保障每个人基于其社会贡献所要求得到的权利、利益与尊重。正如德沃金所言:“所有的人都应作为平等者来对待,而不是讲所有的人都应同等地对待。”
人权平等
生命健康权
生命对人只有一次,人人都有生存健康不受剥夺和侵犯的权利,《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格权
中国是礼仪之邦,国人是最要面子的,孟子曾提出“民贵君轻”及“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说明社会在进化状态中人民的伟大作用不可忽视。我国法律也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劳动权
美国法律规定:平等就具体表现为机会均等、始点均等、集团均等、结果均等。因而美国总统的女儿照样失业,总统的儿子照样去排队申请失业救济金。目前我国公民的就业机会还存在一些不平等,拥有权势人的子女总可以通过一个合法的方式安排就业,而失业人群中一般都是普通老百姓。
法律平等
法律平等原则,主要指适用法律平等。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比较理想的生存状态,也是区别人治与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更是当今社会人们经常议论的焦点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平等保护人权,是人权平等保证书。平等保护人权业已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
早在17世纪,资本主义许多国家法律就规定了民主的政治制度,普遍确认了“主权在民”的法律原则,承认国家主权属于全国人民。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们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如果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政府,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而其确立的法治和“三权制衡” 原则,则是对封建集权专横政治的否定。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法律。法治社会贯穿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人平等。适用法律平等,是人们生存权中合情合理的基本请求。《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我国《民法》在平等保护人权方面已经具有明确规定,但在内容和司法实际操作中,还有待于进一步具体完善和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