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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评级P2P平台引发口水战

时间:2018-06-28 07:51 作者:mj 点击:

P2P行业野蛮生长的同时,不仅引来了商业大佬的加入、风投的青睐,更是让一向以公信力示人的“高大上”评级机构盯住了这块“蛋糕”。日前,一份由评级机构出具的互联网金融黑名单在行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暂且抛开评级机构这份名单的公正性不说,仅其名单公布的信息就严重滞后、漏洞百出,这不禁引人深思,评级机构到底应该由谁来评级?

大公评级P2P平台引发口水战

在国内评级机构还算有所名气的大公国际日前将全国的P2P平台评级列了个超级大排名,其中涵盖266个黑名单和676个预警名单,在P2P行业圈引起一场轩然大波。其中原因不仅包括陆金所等知名P2P平台都在预警名单中,更为重要的是,大公国际的名单本身就存在不少硬伤,这让这份评级报告的公信力大大下降。

大公评级P2P平台引发口水战

大公评级P2P平台引发口水战

大公国际相关负责人在回应关于为何陆金所会上榜时表示,“大不代表好,大不代表安全”,而陆金所则对此表示不予置评。也有不少民间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纷纷谴责大公国际的评级行为,其中,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上海网贷联盟和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先后发声,要求大公国际对此致歉,双方莫衷一是。有评级机构人士表示, 评级机构对于报告的撰写都会很慎重,评级报告会进行严格的审核,避免这种硬伤出现。对此,不少分析人士认为,大公国际有借机炒作的嫌疑。

为什么国内评级机构常惹争议

评级机构的公信力是靠逐渐积累而形成的,即使是国外一些著名的评级机构也曾因为利益倾斜而遭到过非议。在国内,大公国际这两年一边在国际市场顶着“公正、客观、预见性”的代名词,一边在国内市场屡受诟病,这也是大公国际公信力遭市场质疑的一个原因。除了这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地震,早在三年多以前,大公在国内市场的公正度就曾遭受过质疑。

早在2011年8月,标普下调美国主权信用评级,不仅给全球资本市场带来“地震”,更让一家中国本土评级公司—大公国际迅速蹿红。大公犹如借了一双慧眼,对于美国、希腊、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信用风险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早于三大国际评级机构下调各国主权评级,而随后这些国家债务危机逐一爆发,为大公国际增分不少。但在国内,大公国际变得迷糊了,对于铁道部、城投债的评级都颇受质疑。

2011年,铁道部负面消息不断,大公国际仍给予其AAA级信用评级,而中国本外币给出的信用评级为AA+。“铁道部的信用评级超过了中国的国家信用”的质疑声不断,而2011年的城投债市场也问题多多,不断有违约事件发生。但大公国际于7月5日、8日上调“10辽源债”和“10津海泰债”的主体评级,由此前的A+和AA被上调为AA-和AA+。

商业利益致评级同质化

其实,此次争议的要点还在于大公并没有很详细地说明自己的评判模型是怎样的。关于评级方法和标准,每个评级机构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模型体系。按说这套评级模型体系应该算是各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但目前国内市场不同机构却给出雷同的评级结果,且相似重合度极高,造成目前国内同质化评级现象较为严重,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来自多方面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评级过程更像是走过尝走程序,他说:“目前评级更像是发行人的一种诉求,因为发债就需要有评级机构给予信誉评级,因此发行人仅仅需要一个高级别的评级结果就可以顺利发债,这导致了目前评级市场向发行人需求方倾斜。”这种偏向发行人需求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目前国内资信评级市场的真实状况。这种更多依赖买方市场需求的评级,客观地讲不能称为第三方评级,因此失去了原有公平、公正的味道,这也正说明我国资信评级行业的不成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从法律角度认为,从网上查到“大公信用数据有限公司是"大公国际信用评级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大公信用数据承担的使命是研究互联网时代的评级变革,构建全新的互联网评级思想方法体系,满足互联网时代日益增长的信用信息服务的需求。大公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是大公信用数据推出的首个数字化创新评级服务项目”(查此公司的网址却是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大公数据”没有信用评级的资质,也没有征信的资质,更没有“金融信用风险预警”公布的职能。

评级混乱主因在于监管缺失

对于国内评级机构的混乱局面并非仅限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在国内债券市场同样存在评级混乱的问题,比如为了追求高等级,发债公司与评级机构相互串通的现象严重。分析人士表示,国内评级机构混乱局面的一个原因在于监管的缺失,另一个原因在于国内监管机构对于评级机构串通公司评级的处罚还不够严厉。现在监管机构对于评级机构与公司相互串通的行为处分力度并不够大,多采用的是警告处分,这并不能有效根除评级机构的违规行为。而评级混乱的局面不仅会造成套利局面的出现,对于国内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也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这种情况更为严重。银湖网副总裁李俊超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在当前正式监管政策未出台的情况下,评价规则可能难保客观、准确。从第二个原因来看,有律师认为,监管层对于评级机构串通公司违规评级行为的处罚应该更严厉,比如可以采取赔偿措施,而不仅仅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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