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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资产-衍生性金融资产是什么

时间:2018-06-28 07:47 作者:mj 点击:

各国政府逐渐放松金融管制以及通讯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的进步等有利条件促进衍生工具飞速发展。先进技术的出现,使实施套期保值、套利和其他风险管理策略的成本费用得以大大降低,从而也使衍生工具供给量大大增加。

衍生金融资产-衍生性金融资产是什么
衍生金融资产-衍生性金融资产是什么

什么是衍生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也叫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derivative),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随基础金融产品的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这里所说的基础产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仅包括现货金融产品(如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单等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作为金融衍生工具基础的变量则包括利率、汇率、各类价格指数甚至天气(温度)指数等。金融衍生工具(derivativesecurity)是在货币、债券、股票等传统金融工具的基础上衍化和派生的,以杠杆和信用交易为特征的金融工具。

发展历程

衍生金融资产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自出现以来,发展迅速。衍生金融资产的产生和迅速发展主要有以下原因:

1、70年代高通货膨胀率以及普遍实行的浮动汇率制度,使规避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成为金融交易的一项重要需求。衍生工具能有效地转移投资者某些不愿承担的风险给愿意承担者。

2、各国政府逐渐放松金融管制以及通讯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的进步等有利条件促进衍生工具飞速发展。先进技术的出现,使实施套期保值、套利和其他风险管理策略的成本费用得以大大降低,从而也使衍生工具供给量大大增加。

3、金融业的竞争日益加剧促使金融机构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推出新的金融衍生工具。

4、70年代以来期权定价模型等衍生工具估价模型和技术取得突破并有了长足的进展,这有利于投资者更为准确地对衍生资产进行估价、风险管理,有利于衍生工具的发行和使用,从而促进衍生资产的正常发展。

常见工具

(1)期货合约。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2)期权合约。期权合约是指合同的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后即可获得的一种选择权合同。证券市场上推出的认股权证,属于看涨期权,认沽权证则属于看跌期权。

(3)远期合同。远期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值,由买方向卖方购买某一数量的标的项目的合同。

(4)互换合同。互换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未来某一期间内交换一系列现金流量的合同。按合同标的项目不同,互换可以分为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商品互换、权益互换等。其中,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比较常见。

工具分类

金融衍生工具可以按照基础工具的种类、风险-收益特性以及自身交易方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

(1)根据产品形态分类,金融衍生工具可分为独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

(2)按照交易场所分类,金融衍生工具可分为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OTC交易的衍生工具。

(3)按照基础工具种类分类,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划分为股权类产品的衍生工具、货币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其他衍生工具。

(4)按照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点分类可分为金融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和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

在现实中通常使用两种方法对衍生工具进行分类。

(1)按照产品类型,可以将金融衍生工具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型。

(2)按照衍生工具的原生资产性质,可以将金融衍生工具分为股票类,利率类,汇率类和商品类。

监管方法

以往的监管方式在衍生业务蓬勃发展的现实面前己面临严峻的挑战,原因之一是金融衍生业务发展速度惊人,不仅交易品种千差万别,操作程序也相当复杂,统一的外部监管措施难以包容现有的全部产品,更不用说将可能衍生出来的新产品了;原因之一是金融机构在新市场条件下会利用现行法规体系中的漏洞,想方设法逃避监管,以保持或提高市场份额,出现所谓“监管套利”现象。在这种形势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使市场参与者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实现自律性约束的重要性。日前,西方国家在强化金融监管的同时,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市场参与者的监督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控。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金融机构,直接从事衍生业务的经营、交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时时关注银行的行动,能对市场和交易头寸的变化作出敏捷的反映,其效果要比监管当局独立行动及时、有效。只要建立科学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就有可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也就必然会促使国际金融市场更加安全稳健的运行。

当然要让风险管理机制发挥作用,必须解决信息披露问题。由于衍生交易属于表外业务,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财务报表获得充分的信息以做出确的投资决策,或分析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上一些大的研究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96年6月美国金融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发表了新的会计标准草案,要求所有衍生交易均以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予以确认。他们认为新的标准能让则务制表如实反映衍生合约头寸,能使投资者更加清楚地了解公司或机构的投资立场和风险管理战略。巴塞尔监管委员会于1999年7月公布了题为“贷款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最佳范例”的文件;该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建立一套金融国际会计标准,要求市场参与者从1999年6月15日则政年度开始(使用日历年度的机构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会计标准。如果这类会计规则付诸实施,必将对各类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则务状况和风险管理产生重大的影响;通过则务报表的并表,使得银行业务增加透明度,提高了金融衍生市场的效率,保证了金融体系稳定的运行,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金融衍生市场的国际化空前发展,跨国衍生交易逐年上升,使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也不断加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匀_转移和打一散相当容易。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国际金融衍生市场的监管合作却相对滞后,这使跨境衍生金融交易出现了监管真空。通过儿次世界性或区域性的金融危机,日前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己认识到了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并正在积极努力,以加强各国之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

以10国集团中央银行为主体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表了一系列联合倡议,除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制定与修改外,1994年和1995年与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联合制定了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准则和加强银行及证券公司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的建议;1996年和1997年又分别发表了关于改善全球衍生金融市场统计的建议和有关交易用途衍生产品清算安排的倡议。这些都能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进行一定的控制。

1994年底墨西哥金融危机和1997年下半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监管的低效。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对这些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危机时刻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的方法和原则,提出了在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的帮助下实施方法的具体建议,受到世界各国银行界的好评。

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外,还出现了类似区域性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如中东欧国家银行监管官员集团,阿拉伯国家银行监管官员集团。不仅如此,为使全球金融市场能够安全、稳健的发展,国际各种监管机构还保持着合作与交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己与国际证券委员会、保险监管国际联合委员会正式讨论了一系列与管管国际金融集团有关的课题。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也加强了衍生市场的监管合作。1995年16个国家负责期货和期权市场的监管机构代表聚集在英国温莎,研究对衍生交易实施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并发表了宣言,强调市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敦促各个监管机构建立双边和多边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和在紧急时刻进行信息交流。

总之,要实现有效的风险监管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但是只要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通力合作,加强国际间的沟通,坚持不懈的奋斗,就一定能探索出一条科学地完善监督之路,以保证国际金融衍生市场稳定、安全、积极的运行。

法律问题

国际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之热络,已成为金融市场最闪亮的交易标的。然金融衍生工具虽具有避险及价格发现的功能,但其具高度的财务杠杆作用,加上国际市场间存有高度的相关性(Correlation)及共变性(Covariance),对其认识不足、应用不当或监理不力,都将威胁到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衍生工具对金融市场而言,仍属新的投资工具,而且仍持续推陈出新,变化越来越多,价格与盈亏的计算也渐复杂。当然金融衍生工具对法律规范而言,更是一个新的领域,法律风险也相对高。加上如信用及气象金融衍生工具等新商品的推出,更模糊了金融衍生工具与保险的界限,而引发诸如此等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受保险法规范之争议。据统计,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所发生的亏损,多半源自于法律缺陷或不完善。惟我国法律实务工作者及学者对此领域的研究尚属有限,究其原因,一方面系囿于财务金融专业知识的深奥,另一方面乃因市场实务经验欠缺,以致于对金融衍生工具内容及交易流程无法深入了解,自难有精辟之分析与独到之见解。本研究以金融衍生工具之定义起始,探讨金融衍生工具的变化与发展,并藉由法律功能分析,归纳出金融衍生工具之风险性。再以法律经济分析观点说明对其监理的必要性及特殊性,并建构合理有效之监理原则。另本文也将从国外监理架构模式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之规范,分析金融监理一元化是否适于我国实行,并尝试建构我国应有之法规范,以利与国际市场接轨;并将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及其它国家相关规定,说明信息提供者应有的法律责任。再者,本文亦将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之法律上定性、交易契约之性质及特色等面向逐步阐述,并深入研究ISDA主协议(MasterAgreement)条款,并就国际上有关金融衍生工具争议的诉讼案例,整理、评析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及抗辩,以勾勒出金融衍生工具之法律风险所在。此外,本文将探讨金融衍生工具课税范围及有关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冲突之税法适用顺序,盼从复杂之交易结构中,套用多如牛毛之课税规定,以求得公平合理之税负。最后并将前揭研究结果综合整理,并提出具体建议作法。

基本特点

跨期性。

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时间按照一定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无论是哪一种金融衍生工具,都会影响交易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时点上的现金流,跨期交易的特点十分突出。这就要求交易双方对利率、汇率、股价等价格因素的未来变动趋势作出判断,而判断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交易者的交易盈亏。

杠杆性。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一般只需要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权利金就可以签订远期大额合约或互换不同的金融工具。例如,若期货交易保证金为合约金额的5%,则期货交易者可以控制20倍于所交易金额的合约资产,实现以小搏大的效果。在收益可能成倍放大的同时,交易者所承担的风险与损失也会成倍放大,基础工具价格的轻微变动也许就会带来交易者的大盈大亏。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效应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它的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

联动性。

这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与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紧密联系、规则变动。通常,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相联系的支付特征由衍生工具合约规定,其联动关系既可以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也可以表达为非线性函数或者分段函数。

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后果取决于交易者对基础工具(变量)未来价格(数值)的预测和判断的准确程度。基础工具价格的变幻莫测决定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盈亏的不稳定性,这是金融衍生工具高风险性的重要诱因。基础金融工具价格不确定性仅仅是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性的一个方面,国际证监会组织在1994年7月公布的一份报告(ISOCOPD35)中认为金融衍生工具还伴随着以下几种风险:①交易中对方违约,没有履行承诺造成损失的信用风险;②因资产或指数价格不利变动可能带来损失的市场风险;③因市场缺乏交易对手而导致投资者不能平仓或变现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④因交易对手无法按时付款或交割可能带来的结算风险;⑤因交易或管理人员的人为错误或系统故障、控制失灵而造成的操作风险;⑥因合约不符合所在国法律,无法履行或合约条款遗漏及模糊导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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